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如何实施和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条例,旨在强化河道管理。第二条,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等,航道则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需全面规划,兼顾防洪与综合效益,服从整体防洪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洪除涝并重,兴利服从除害。同时,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洪除涝并重,兴利服从除害。同时,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如果违法占用河道的情形,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对违法占用河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洪除涝并重,兴利服从除害。同时,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条例,旨在强化河道管理。第二条,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等,航道则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需全面规划,兼顾防洪与综合效益,服从整体防洪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堤周围特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受到了严格限制。具体而言,河堤周围20米内禁止进行建筑活动,此区域内仅允许进行必要的河道保护和维护工作。这旨在确保河堤的稳固,防止因建筑活动导致河堤受损,进而可能引发洪水等灾害。对于大桥周边区域的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
法律分析: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包括我国领域内所有的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河道内的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河堤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河道保护范围:大沽河、小沽河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50米范围,其他河道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30米范围。
【法律分析】河堤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
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