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哪一年)
《联合国宪章》最短的官方文本
1、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2、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3、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经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以及其他签字国的过半数批准,于该日起生效。至此,联合国宣告正式成立。
4、《联合国宪章》分序言和19章,共111条。《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世界和平;促进各国之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间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合作。
5、年,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最终形成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框架,而1945年旧金山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最终通过并签署此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
6、《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制裁《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
1、联合国大会虽然权力广泛,可在宪章范围内提出建议(第10条),但关于制裁的建议仅限于建议性质,且需安理会请求(第12条)。1950年,美国在朝鲜战争期间,无视宪章规定,强行通过决议,赋予联合国大会使用武力的权利,这明显超越了其权限。
2、年《联合国宪章》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的制裁问题,在第7章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应首先“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第39条),并提出临时办法,要求会员国“遵行”(第40条)。
3、【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有:(1) 安理会依宪章第39条、第42条采取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武力的集体制裁行动。(2) 安理会依宪章第7章授权会员国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而采取的武力行动。
说明《联合国宪章》的修改程序。
1、【答案】:(1) 《联合国宪章》的修正 根据宪章第108条,宪章修正案须经大会会员国2/3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2/3,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才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2、“入常”,必须经过四步法定程序:第一步,由联大通过框架性决议,确定安理会扩大的方式、方法,以及规模等细节;第二步,如果这个决议草案通过,联大将根据决议,选举产生具体国家;第三步,由联大通过修改《联合国宪章》的决议;第四步,批准《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案。
3、中国是联合国的发起国之一,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旧金山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见彩图)。 《联合国宪章》 由序言和19章组成,全文共111条,《国际法院规约》系宪章的组成部分。
4、大会讨论宪章范围内问题,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处理国际争端,采取“雅尔塔”公式表决程序。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宣告成立。联合国是普遍和广泛原则的国际组织,以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友好关系和促进国际合作为宗旨。
联合国宪章日的宪章内容
1、年10月24日,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的《联合国宪章》在包括中国、法国、苏联、英国和美国在内的多数签字国批准后生效。这一天被定为联合国宪章日,其核心是联合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机构设置,以及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准则。
2、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3、《联合国宪章》共分为19章111条,除了序言和结语外,详细阐述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友好关系以及促成国际合作等联合国的宗旨。 宪章明确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原则,包括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干涉各国内政等。
4、联合国宪章对日本有以下规定:在联合国成立之初制定的所有条款中,第53条、第77条及第107条针对二战战败国德国和日本做了有关规定。简单地说就是战胜国如果发现这两个国家有再次发动战争的迹象或是感受到来自这两个国家的威胁,不必通过安理会的同意就可以对这两个国家发动军事打击。
联合国宪章107的内容
联合国宪章在制定之初,对日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53条、第77条及第107条中。这些条款特别针对二战中的战败国德国和日本,规定了特殊措施。简单来说,如果战胜国监测到这两个国家有重新发动战争的迹象或构成威胁,它们可以在不经安理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
联合国宪章第107条的内容是: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管理责任之政府对于在联合国任职人员之国籍有任何普通或特别之限制。这一条款的含义在于,联合国尊重并允许各成员国政府对在联合国工作的人员的国籍进行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这条条款通常被称为敌国条款。
总的来说,联合国宪章107条是一条具有包容性和协同性的条款,它体现了联合国与各类专门性国际组织之间合作与共赢的精神。通过这一条款,联合国既保留了各专门性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又确保了这些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能够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秩序,从而共同推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所谓“敌国条款”,是指二战后,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对日本、德国等战败国所订立的相关约束性条款。主要内容敌国条款主要指的是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