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该法旨在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3、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 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繁荣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发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归属于民法范畴,明确规范了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民对承包土地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质量等。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属于哪部法律?民法还是什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归属于民法范畴,明确规范了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民对承包土地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质量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该法旨在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